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荣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B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457965859。

法定代表人:李秋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雨嘉,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58号遂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5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50CPM4K。

法定代表人:周仲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荣盛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宝塔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6970175X0。

法定代表人:周媚,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康运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遂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荣盛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均由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艳

审判员  赖力

审判员  梁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