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480号
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法官助理丛媛
书记员杨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