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83民初87号
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冀0283财保6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732000元财产。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调解结案,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1732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玄振红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