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3执982号
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B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亲华,董事长。
关于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011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前期已以(2019)*0113执656号、657号案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房屋,但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剑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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