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13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显康,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星城福邸3栋803房。
法定代表人:袁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露,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富豪山庄11座2T501。
法定代表人:詹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学明,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熊学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