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星城福邱3栋803。
法定代表人袁孟军。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字(2019)4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娄仲裁字(2019)40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