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35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星城福邱3栋803。
法定代表人:袁孟军。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字〔2019〕40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2020年6月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娄仲裁字〔2019〕40号裁决书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44880元,前期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367787元,后期利息94188元(以3044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2倍从2020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停工损失补偿费450000元,案件仲裁费36000元,本案执行费423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40351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351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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