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889号
原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星城福邸3栋803房。
法定代表人:袁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富豪山庄11座2T501。
法定代表人:詹毅。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昶宇
人民陪审员 胡 毅
人民陪审员 李明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