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025号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永和路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2PN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3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