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财保85号
申请人:杨**,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永和路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2PN3R。
法定代表人:穆秋男。
申请人杨**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463元予以冻结,账号为23×××72。申请人杨**以其所有的川E×××××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J11PABD4LC017808)、银行存款6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永宁新城支行,账号:62×××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463元,账号为23×××7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杨**所有的川E×××××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J11PABD4LC017808),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冻结申请人杨**的银行存款6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永宁新城支行,账号:62×××78。
案件申请费1507元,由申请人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兰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