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民初1219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颐馨园3栋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40513810。
法定代表人:宋德利,总经理。
被告: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吉园1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87780G。
法定代表人:张立金,总经理。
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42675R。
法定代表人:陈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港公司”)、被告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装饰公司”)、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凯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冷明洋,被告麦凯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吉港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源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新吉港公司支付工程款289862.0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62289.76元(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2.请求判令正源装饰公司、麦凯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述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律师费、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麦凯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大商青岛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装修项目发包给正源装饰公司,后正源装饰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新吉港公司。之后新吉港公司将青岛市市北区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的3层地面砖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并于2015年8月4日与***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以包工方式承包该工程劳务,工程造价为结算单价44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按月工程进度支付造价50%工程款,工程结束甲方验收付80%,工程交付使用后付90%,质保金3个月。该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2015年12月21日,该工程经新吉港公司代表人汪继清结算为529862.08元。截止到2016年2月4日,新吉港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尚欠289862.08元至今未付。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关工程款项的付款责任,承包人正源装饰公司与新吉港公司应当对拖欠劳务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吉港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正源装饰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麦凯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正源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原告与我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是否与新吉港公司、正源装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均与我方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4日,***与新吉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以包工方式对“青岛市市北区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的3层地面砖铺设”进行施工。工程计算方式为按施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按44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按月工程进度支付造价50%工程款,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付80%,工程交付使用后付95%,质保金3个月。汪继清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新吉港公司印章。
2015年12月21日,新吉港公司项目代表汪继清出具“麦凯乐和达店工地工程量结算清单”,确认涉案项目工程已审,工程造价共计529862.08元。
另,***提交(2016)鲁0203民初1218号案件的相关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在案外人崔留安诉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正源装饰公司承包了麦凯乐公司的“大商青岛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装修工程”,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新吉港公司,后新吉港公司将该工程的3层地面砖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麦凯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提交麦凯乐公司与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大商麦凯乐项目青岛新都心麦凯乐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麦凯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与新吉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提交的(2016)鲁0203民初1218号案件的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正源装饰公司承包了麦凯乐公司的“大商青岛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装修工程”,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新吉港公司,后新吉港公司将“青岛市市北区麦凯乐新都购物广场的3层地面砖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履行完毕其施工义务,新吉港公司应及时向***支付劳务费。***依据新吉港公司项目经理汪继清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清单,主张涉案工程总结算款共529862.08元,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涉案工程总结算款529862.08元,***自认新吉港公司已支付劳务费240000元,新吉港公司尚欠劳务费289862.0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偿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以289862.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新吉港公司、正源装饰公司如对***的主张有异议应到庭质证,现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要求正源装饰公司、麦凯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正源装饰公司、麦凯乐公司并非涉案《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依据该合同向正源装饰公司和麦凯乐公司主张权利,即正源装饰公司、麦凯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289862.08元。
二、被告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862.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9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晶京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