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特2号
申请人: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1号6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95337852X。
法定代表人:石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流,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代连,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周燕,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代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是为赵纯政提供劳务的,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计算标准不认可,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应按2018年的社评工资计算,请求撤销仲裁以及申请撤销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高代连称,仲裁裁决正确,不应该被撤销,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已经被认定工伤,也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仲裁对工伤赔偿的标准也没有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申请人承建了百里竹海旅游度假区观音洞景区新建工程,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到该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2018年6月3日,被申请人在该工地粉刷山顶3号女厕过程中,因站立的竹跳板滑落,致其从4米高摔落致右脚受伤。被申请人经住院治疗于6月22日出院。2019年1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人本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该决定书已生效。2019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内固定物取出术,于7月12日出院。2019年10月8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申请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方法为每天220元,因其没有整月参加劳动,用工单位也没有分月计算其工资,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收入等计算月工资5537元,并作出了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339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受伤,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偿。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不赔偿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的工资因是按天结算,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工作天数、收入、实际情况、双方的举证责任综合认定工资为5537元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工资为4207元,依据并不充分,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2019年10月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向仲裁机关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委员会对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即2018年的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应当以2017年的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苹
审判员 李迪云
审判员 程 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