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达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3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深龙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工业城8号厂房、7号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191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301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5560P。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深龙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171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4月3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XXXX9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174,879.51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248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XXXXX9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174,879.5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