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民初1723号
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时玉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俊全,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