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22号
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时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白俊全,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被告:阴启贵,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全、阴启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