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4447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京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
法定代表人:孔垂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征,北京京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北京海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岑建洋,总经理。
北京京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兴源公司)与北京海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京兴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利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件受理费12 3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海利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开户信息。申请执行人京兴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利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京兴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2 3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海利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8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
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