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复8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4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长春东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