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执复5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长春东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郁金花园小区205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8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