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102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赛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湘0105民初10225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号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支行;户名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支行;户名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飞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