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泰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飞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