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6821号
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孵化、培训、后勤楼西向(创业楼)6楼Y6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06292974。
法定代表人:陈赛你。
被申请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4号栋架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2866422R。
法定代表人:贺乔林。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
负责人:姚惠明。
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