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孵化、培训、后勤楼西向(创业楼)6楼Y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赛你。
被执行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双湾国际**栋架**。
法定代表人:贺乔林。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史科峰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