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2民初1470号之二
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已与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