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2民初194号
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村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395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农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14348069X。
法定代表人:严志红,董事长。
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