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02民初5424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农贸街。
法定代表人:严志红。
被告: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