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3029号
申请人: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严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志红,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其他,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被申请人: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志红、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志红、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39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旭辉园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志红、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2,3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俊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