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5民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新阳南路8-53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洪,经理。
被申请人: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黑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饶河县“祥和家园”5#楼4号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饶河县“祥和家园”5#楼4号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车库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饶河县“祥和家园”5#楼4号车库(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岳明
代理审判员薛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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