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5执保65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我院已经作出(2016)黑05民初38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饶河县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饶河县“祥和家园”的房屋3#楼:一层:002号,建筑面积99.88平方米;003号,建筑面积80.42平方米;004号,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006号,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008号,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二层:202号,建筑面积99.88平方米;203号,建筑面积108.90平方米;204号,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206号,建筑面积93.60平方米;207号,建筑面积84.33平方米;208号,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3-4#商服:一层:001号,建筑面积52.83平方米;002号,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二层:201号,建筑面积159.35平方米。4#楼:一层:001号,建筑面积90.88平方米;002号,建筑面积70.38平方米;005号,建筑面积44.87平方米;006号,建筑面积81.24平方米;007号,建筑面积82.73平方米;010号,建筑面积64.06平方米;012号,建筑面积89.05平方米;二层:201号,建筑面积90.88平方米;202号,建筑面积89.25平方米;203号,建筑面积81.24平方米;204号,建筑面积81.24平方米;205号,建筑面积82.73平方米;206号,建筑面积82.73平方米;207号,建筑面积87.49平方米;208号,建筑面积89.05平方米。5#楼:一层:109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110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111号,建筑面积55.01平方米;112号,建筑面积55.01平方米;113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114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115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116号,建筑面积26.15平方米;二层:201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202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203号,建筑面积55.01平方米;204号,建筑面积55.01平方米;205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206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207号,建筑面积52.30平方米;208号,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482.38平方米。车库:2号库,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3号库,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5号库,建筑面积23.19平方米;8号库,建筑面积21.26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我院在执行中,通过委托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于2020年11月9日向饶河县自然资源局、饶河县住房保障中心分别送达了(2020)黑05执保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黑05民初38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了上述案涉房屋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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