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0816-X,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〇农场场部五区机关院内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黑龙江省绥滨县二九〇农场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饶河县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45513098567,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新阳南路8-53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宝泉岭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25331712E,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西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以下简称二九〇农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二九〇农场与万基公司对拖欠振宇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不清。原审中二被告均没有提供201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中万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振宇公司也不能够提供该合同,故无法确定二九〇农场的建设主体地位,判决二九〇农场对拖欠振宇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8666.00元、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