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4执109号
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新阳南路8-53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洪,经理。
被执行人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生根,局长。
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187853元。申请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黑龙江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黑052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有效期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