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564号
原告: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㳇镇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69938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7463U。
法定代表人:安怡。
被告:宫铭,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宫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宫铭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市天鸿开元精舍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