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7执7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6)宁裁字第376-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南京东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5841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5841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京东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信息找寻被执行人,经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再此处经营。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京东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长 杨 庆 执行员 吴学飞 执行员 姜 沛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