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12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人民币1052601.5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926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无法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分别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7年6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7年6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7年6月向证劵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劵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案款30000元。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处调查财产情况,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