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恢字第620-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甲。
被执行人*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的(2007)***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房产有人居住,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该房产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