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唐民三终字第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