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衡桃执字第121-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衡水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十七万元,利息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五元,迟延履行金十八万三千六百元,献县法院执行(2005)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二十点五万元,诉讼费六千五百一十元,执行费五千八百一十四元,共计五十八万三千六百四十九元,2012年5月21日法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一万零一百一十一元,尚欠五十七万三千五百三十八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五十七万三千五百三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变价抵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