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财保18号
申请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双冢村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春涛,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程富路以南、青园街以东翰林风景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皓南,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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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丽娜
书 记 员 王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