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2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区程富路以南、青园街以东翰林风景小区1号楼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3183011K。
法定代表人:张浩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上诉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及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均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6元,减半收取435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6元,减半收取8343元,由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贾志英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