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沧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有错误,应当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后,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献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可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费1176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