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庞柳磊,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忱,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庞柳磊、***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豫1002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柳磊、***安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庞柳磊持有的***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