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100号
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忱,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贵,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昌鑫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