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555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有线衡阳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娇
书记员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