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2484号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799号蓝色港湾G区21号楼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术,**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翟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