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846号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蓝色港湾****楼724。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术,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碧水东城**楼**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韩朋。
原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6.7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8F003B的《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安装通榆县幸福里小区电梯项目,安装数量19台,安装费合计89万元;2、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双方中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中途毁约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承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购买案涉电梯19台,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设计,组织安装人员准备施工。但是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梯款,拒绝履行电梯买卖合同,导致案涉电梯无法进行安装。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计26.7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电梯安装,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且需要经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应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