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3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禹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亚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13日向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20年5月22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冬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