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3民初328号
原告:**1,住宁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德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原告**1与被告隆德县财政局、第三人宁夏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1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