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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隆德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3民初328号 原告:**1,住宁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德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原告**1与被告隆德县财政局、第三人宁夏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1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