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新区南湖小区A区外侧门面楼三楼(捷安特店面楼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北屯市四通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496051J,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顺通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北屯市四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兵10民终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