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北屯市林茵街1588号第十师气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25089.17元,执行费3276.34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社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春 雷
审 判 员 韩 新 民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提·金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