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625号 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981701392,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93号高地中心911。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林茵街1588号第十师气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