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北屯市。 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林茵街1588号第十师气象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则,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北屯市支行开具的银行账户8840××××9180中的资金12577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新HD××××号,价值140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北屯市支行开具的银行账户8840××××9180中的资金1257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申请人***所有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新HD××××号),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